上海市对于承租公房征收是否具有强制补偿权?

时间:2023-11-21 作者:新疆律师

对于上海市承租公房的征收补偿协议,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有权利进行签署,其他主体是无钱进行签署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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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承租公房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第三人签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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